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38页至第46页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第77条至93条)
二、重点解读
关于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的处分。《条例》分则“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 17条,增写 2 条,修改 7 条。一是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衔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在第八十五条新增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增强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
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对组织光明磊落。三是保障落实人才评价机制。细化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学习要点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 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 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