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59页至第62页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第122条至129条)
二、重点解读
关于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条例》第九章规定了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行为的处分。
《条例》分则“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 8 条,修改 3 条,将 1 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学习要点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