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辅导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

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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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62页至第72页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第130条至149条)

    二、重点解读

    关于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失泄密,党组织失职,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处分。

《条例》分则“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 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 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三、学习要点

1.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行为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

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 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 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2.违反工作纪律的组织行为

党组织的下列行为: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3.违反工作纪律的干预和插手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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