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辅导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

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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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46页至第59页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第94条至121条)

    二、重点解读

     关于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对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钱色、权色交易等行为的处分。

    《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 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 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 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 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三、学习要点

1.违反廉洁纪律的个人及组织行为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 取私利。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 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 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 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艮 影响的;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 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 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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