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日期: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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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关党发〔20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队伍考核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和纪委副书记任成员。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系、处(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副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处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主要侧重负责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校级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廉政教育进课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讲廉政党课、经常性纪律作风教育等制度;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针对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制度执行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业务、队伍双安全;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坚持“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程序,加强对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督促检查各系、处(部)“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

(六)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和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部署,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学校“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组织开好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四)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广大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经常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六)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副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校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单位得到落实;

(三)对涉及分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要求,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系、处(部)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责任目标;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查自纠,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对涉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校纪委,并积极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各系、处(部)正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状况,避免出现廉政风险;

(二)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经常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应组织力量查处,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五)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班子副职成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工作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系、处(部)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机关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校、系(处、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学校全体党员干部的评议和监督,并每年专题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

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采取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群众评议、个别访谈和工作调研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情况;

(二)对职责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三)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情况;

(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教育部《高校领导干部“十不准”》的情况;

(五)推荐、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的处理情况,及支持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七)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系、处(部)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并按时上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考核单位做出综合评定,将评定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并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上报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奖励惩处、干部选拔任用等名单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二)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书面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校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机关、北京市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对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后,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向校党委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交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真相、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由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51日起施行。20014月发布的《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国关党发[2001]9号)同时废止。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

一二年四月十日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际关系学院纪检监督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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