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办法
国关党发〔2015〕15号
为加强对我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上级机关《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履行职责、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提醒和警示告诫的一种方式。
函询是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履行职责、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了解情况、进行核实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决定、决议态度消极、措施不力;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说话不注意场合和分寸,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有“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或“群言堂、议而不决”苗头;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级机关和校党委相关规定;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履职尽责不到位,不敢担当,拖延应付,推诿扯皮,工作成效不明显;
(七)存在脱离群众倾向,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苗头;
(八)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
(九)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
(十)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出国(境)审批备案、领导干部请假等制度规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对领导干部个人应报告的有关事项故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当年度终考核或民主测评排名最后,或考核结果“不称职”票达到30%;或者“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达到40%;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所作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提出诫勉谈话或函询的意见,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诫勉谈话由学校主管纪检监察工作或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牵头进行,谈话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二)诫勉谈话应当由2-3人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被约谈人、谈话内容等。书面记录经谈话人、被约谈人、参加人和记录人核实签字后,由提议进行诫勉谈话的部门留存,并交校纪委备案;
(三)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九条 函询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要向其发《函询通知书》,党员领导干部自收到《函询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并根据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或不按规定期限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二)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函询,要实事求是回答函询问题,明示“有”或者“无”。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函询回复材料,应经校党委书记签字后报上级纪委,校纪委留存;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其他工作的函询回复材料,校党委组织部留存,并交校纪委备案。
第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情况,根据工作性质由相关校领导适时向党委会报告,对于存在的问题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时,须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摘要处理,不得将信访举报原件转被约谈人和被函询人,不得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被约谈人和被函询人不得追查举报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议论、散布谈话和函询内容者,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关系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国关党发〔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际关系学院诫勉谈话记录表(样式)
2.国际关系学院函询通知书(样式)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
2015年7月24 日
附件1
国际关系学院诫勉谈话记录表(样式)
谈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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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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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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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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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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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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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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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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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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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约 谈 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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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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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签名: 被约谈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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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谈话人填写。
附件2
国关纪〔2015〕第 号
国际关系学院函询通知书(样式)
同志:
根据上级机关《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办法》和《国际关系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办法》(国关党发〔2015〕15号)有关规定,请你对反映的有关问题(内容摘要附后),在接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