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日期: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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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国关党发〔20086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廉政谈话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本单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进行谈话的制度。其重点内容包括:
(一)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执行中央纪委会议要求及上级纪委提出的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作情况;
(三)在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五个方面建设及改进的情况;
(四)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五)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与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情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校务公开的情况。
第二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院领导干部每年对分管处级领导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处级领导每年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组织生活会进行。
第三条 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和被谈话人两人交谈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谈话人也可适当增加。
第四条 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或长处,又要严肃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如发现有苗头性问题,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六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将自己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主动向谈话人汇报,敢于进行自我批评,不讳疾忌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和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七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院党委、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第八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对不执行廉政谈话的单位,检查考核中应视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个人不予评优,并给予批评,责成限期改正。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际关系学院纪检监督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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