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国关党发〔2008〕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处级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学院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的谈话。
第二条 任职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三条 任职廉政谈话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也可委托干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 谈话内容包括:
(一)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即将任职的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和预防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
(二)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及有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三)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应该认真履行和承担的有关责任;
(四)其它需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接受廉政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汇报本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风建设以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情况,提出思路和措施。
第六条 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并按要求填写《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登记表》,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及有关材料应交学院纪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