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4页至第25页
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48条)
二、重点解读
关于总则。总则是《条例》具有统领性的基础部分,共 5章48条,此次修订共增写5条,修改26条。
总则部分的四大亮点:一个指导思想。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查处。增写: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四种形态。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2018年《条例》之中,列入第五条。具体来讲: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和功能定位,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和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 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加以细化,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进一步细化处分情形,标定处分档次。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 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 上处分,将第四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同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 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 算规则等内容。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四种形态即一是常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多数,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三是少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四是极少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将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具体化,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在第十九条规定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推动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三、学习要点
总则即第 1-5 章,包括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制定目的: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工作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如何外理: 改组、解散。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得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 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 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 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 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