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五)——对抗组织审查

日期: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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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魏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书记。

  20164月,魏某在得知其收受他人房产的行为被人举报、组织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后,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多次向曾经对其行贿的有关私营企业主打探纪检机关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同年6月,魏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案件。所谓“对抗组织审查”,是指涉嫌违纪人员在党组织对其进行纪律审查期间,采用编造谎言、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和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销毁伪造证据材料、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等各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随着中央正风肃纪越来越深入和常态化,已对违纪违规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但仍有一些人对纪律的严肃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心存侥幸,不甘心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对纪律审查产生了“抗性”,干扰、阻碍组织审查,企图蒙混过关。在执纪实践中,对对抗审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新旧条例的演变过程,2003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将此类行为称之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是作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在总则中予以规定。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政治性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因此,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1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1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本案中,魏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但其为掩盖自己严重的违纪问题,打探消息、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甚至伪造证据,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这既是党的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行为后,特别是其违纪行为开始被组织调查后,往往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常言道,“纸是包不住火的”。这些花样百出、绞尽脑汁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也决不可能得逞,反而只会错上加错,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实践证明,对抗组织的花样再多、形式再新,也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是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配合组织调查,还是在组织面前弄虚作假、不讲实话,体现的是对党忠诚与否。对党忠诚老实是一名党员应有的政治态度,无论是平时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还是违纪违法之后,都必须对党讲真话、说实话。每一名党员干部都须谨记,在组织面前必须坦荡如实、赤诚相见、心存敬畏,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隐瞒,这些行为不是小错误,而是违反纪律、不讲政治规矩和欺瞒、对抗组织的表现,是对党不忠诚,后果会很严重。尤其是违纪违规之后,更应该反省错误,主动向组织坦白。须知,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负隅顽抗,不仅难以蒙混过关,还会加重处分,正所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纪行为保持零容忍,形成“伸手必被捉”的稳定预期,打消违纪违规者的侥幸心理。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第五段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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