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六)——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日期: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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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潘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

  20161月,组织部门组织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潘某及其妻李某某、儿子潘小某(未婚,与潘某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5套住房、2个车位。潘某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2套住房、2个车位,隐瞒了李某某拥有的其他3套住房的情况。同时,潘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2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同年7月,潘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义务的违纪案件。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的义务,是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带头人,其作风如何,能否廉洁从政,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关系着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行风和民风,关系着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反映着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体现着党的先进性。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严格廉洁自律,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员本色。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如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情况,等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案中,潘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实准确向组织报告个人房产、投资、理财等个人有关事项。但他却组织意识淡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违反党的纪律,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既是党的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安排,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从1995年实行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距今已有20多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浅到深、从宽到严的过程,逐渐形成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抽查核实制度这一中国特色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以制度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体现了干部监督管理“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原则,突出了“抓早抓小,重在预防,贵在日常”的特点,展示了抓严抓实抓长的决心。然而有的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重视不够,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与配偶、子女沟通交流不到位,自家有多少房产不清不楚,对配偶、子女有没有买基金、炒股票不管不顾,有没有经商办企业不闻不问,等到组织核查发现问题并找到本人时,一头雾水,搞得自己很被动,也让组织陷入了被动。有的领导干部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意如实填报个人重要事项,甚至想打“擦边球”,只填报个人名下的财产,对直系亲属名义的财产避而不填,想要蒙混过关。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部门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抓住了规定落实的关键,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使制度更有威慑力,对有意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抽查和核实个人事项报告,让领导干部感到戒尺在侧、悬剑在顶,使他们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从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的,一律严肃查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可以说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领导干部不能小觑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能否按规定如实报告,是检验一个党员对党是否忠诚的试金石。各级领导干部也应当不断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要站在对党忠诚的高度,加强对政策规定的重视和学习,对个人有关事项要应报尽报,全面报告,系统报告,不能报小事、瞒大事,报好事、瞒坏事;要快报速报,主动报告,既不让自己陷入被动,也不让组织陷入被动。组织上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到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报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填报工作的具体指导,避免错报、漏报,使报告内容全面、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要求;要加强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力度,坚持随机抽查,坚持“凡提必核”,敢于较真碰硬,敢于追责问责,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如实报告的人员,要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形成震慑效应,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藐视规矩、无视纪律、对党不忠,隐瞒不报的,必将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到那时也只能是咎由自取。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部分第七段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部分第五段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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