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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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必须在持续强化自我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尤其要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把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为重要方面,切实做到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委专项工作报告。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自上而下、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工作,实践探索为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条例》在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对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充实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细化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明确审议意见办理要求。

进一步明确报告专项工作的方式。《条例》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总结实践做法,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报告的方式,规定由各级监委主任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专项工作。这里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人员是监委主任;二是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场合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三是报告的方式是向全体会议现场报告,而不是书面报告。

进一步细化报告专项工作的程序。对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如何开展,监察法没有具体规定。实践探索中,首先是做好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各级监委组建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研,起草报告初稿,以书面或者座谈方式听取和征求专项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下级监委,以及特约监察员、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报告进行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经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报告征求意见稿送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并配合开展调研、座谈等相关工作,再根据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其次是做好正式报告阶段工作,主要是在监委主任报告专项工作后,人大常委会组织分组审议报告时,监委派出领导成员到会听取意见。《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报告专项工作前,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协商,并配合开展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根据要求派出领导成员列席相关会议,听取意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了有关程序要求,为各级监委做好专项报告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进一步明确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要求。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只是报告专项工作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后半篇文章”,积极办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措施,推动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梳理实践做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各级监委要认真研究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其次,将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条例》根据实践探索积累的经验,在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对监委如何办理审议意见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的审议意见,并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各级监委要高度重视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以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为契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能力,使监委的工作经得起检验和监督。

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监委要把报告专项工作的过程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过程,牢固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通过认真报告专项工作、积极办理审议意见,促进依法有效履行监察职责,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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