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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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照《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学校党代会决议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以及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4.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5.人才培养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6.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7.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8.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及须报上级机关备案或审批的重要事项或安排;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和预算调整的审定;

     10.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1.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校办产业等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

     12.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教职工劳动分配、福利待遇和奖惩;

     14.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

     15.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2.学校中层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人事任免、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

    3.区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4.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

     2.不动产的购置;

     3.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施、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对外出租和转让;

     4.中外合作办学和校际重要合作合资项目;

     5.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6.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项目;

     3.用于学校事业的银行贷款;

     4.其他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党委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所涉及的部门事先应进行充分协调,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1.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事先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2.涉及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涉及教职工劳动分配等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须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规定,事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认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学校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充分发表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紧急情况处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党委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决策保障机制

     1.回避制度。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应报经上级批准。

     2.信息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学校信息公开系列文件规定予以公开。

     3.考核督查制度。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年度向上级机关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责任追究

     (一)分工组织落实。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及时报告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加强监督检查。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督办“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包括: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 .其他因违反集体决策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试行)》(国关党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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