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关系学院内部审计规定》
《国际关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际关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国际关系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关党发〔2016〕19号
校内各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内部审计规定》《国际关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际关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国际关系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于2016年10月20日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国际关系学院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全校各单位、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进而推动学校治理的完善。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审人员应当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分管校领导协管的工作机制。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推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三) 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避免单位和个人的打击报复;协调相关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的关系,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素质的审计人员。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应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的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综合能力。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结合学校治理需求,拟定完善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和造价结算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及处置情况;
(五)对学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外投资项目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学校经济活动中重大事项;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预算、决算、财经政策调整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通过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等方式,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记录;
(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提供审计咨询;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临时措施;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结合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以下主要程序开展审计:
(一)审计准备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事项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包括审计立项、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送达审计通知书和承诺书、明确送审资料要求等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实施
审计组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分析、测试等执业程序实施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职能部门沟通交流,推动整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终结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即视为无异议。
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审计部门应组织核定相关审计证据,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及不恰当表述,做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呈报学校领导、委托部门。审计结果应考虑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以便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做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学校同意后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审计部门应及时了解有关方面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或公开审计资料和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批准后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瞒、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隐瞒审计查处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际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国关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国际关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需要审计的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等干部管理或监督部门委托,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按照《国际关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联席会议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确定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纳入纪检监察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八条 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可分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
离任审计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调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学校对其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检查和评价。离任审计一般在被审计人离开岗位前后一年内启动实施。
任中审计指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学校对其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和经济责任制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四)本单位有关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八)履行“一岗双责”、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组织部送达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委托书,经批准后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实施方案。
(二)审计组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述职报告及相关送审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部门组织召开进点会,在召开进点会3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执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基础上,编制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报告形成阶段
(一)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为无异议。
(三)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干部提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将审计报告和书面反馈意见送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报告,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发后,向被审计干部出具审计报告。
(五)领导干部如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三十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或复查的决定。
(六)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干部的意见。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评价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财经法规、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学校利益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严重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重大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在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学校逐步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运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交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进行研究,重要事项应当向党委会汇报并决定。性质严重的问题可由审计联席会议决定转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纪受理审计移送的相关线索;
(二)依法依纪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审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或监督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对审计发现的学校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党委会、提交有关部门;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及时协助整改,并加强财务监管;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单位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三)将整改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际关系学院
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国关发〔2006〕4号)同时废止。
国际关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国际关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基本成员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研究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采取的审计方式;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运用,研究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重要问题提交学校讨论决定;
(七)基本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三)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五条 各基本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人事部门
1.根据干部监督与管理的需要,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的建议名单,并报校党委会批准,必要时,可临时调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2.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送达审计委托书,并通知审计领导干部,督促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3.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部门;
4.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5.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二)纪检监察部门
1.在新任干部任前谈话时明确告知有关经济责任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要求;
2.结合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建议;
3.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三)审计部门
1.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及组织部的书面委托,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同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
3.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汇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以会议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 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关系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种资金来源,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校内承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程规模和审计资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采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内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50万元(含)以上项目委托上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结算必须经过审计。工程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以经纪检监察审计处签批的校内“工程结算审计请示”为依据,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手续。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决算。
第七条 工程结算送审之前,应留足不低于合同金额20%的尾款,超付工程款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将基建、修缮工程年度项目计划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其中基建项目、大型专项的计划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项目负责人、计划开工与竣工日期。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来源的合规性,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立项或审批报告批复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三)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设计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六)其他与工程项目结(决)算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程序上报有关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请示,并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报送以下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一)关于工程项目的会议纪要、立项报告及批复、工程概(预)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主管部门及监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其他有关结算资料;
(五)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六)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设计变更图纸等;
(七)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签证等;
(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与工程结(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一次性报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的工程结算必须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接收送审资料时,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纪检监察审计处签收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转来的由工程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请示,通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
(二)纪检监察审计处签收工程资料后,组织工程审计机构、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监理进行现场勘察、取证;
(三)组织工程审计机构、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在核对过程中,对争议比较大,当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内容,应签署会议纪要;
(四)纪检监察审计处与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就工程结算全面核对,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审计定案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审计定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定案表,签批“工程结算审计请示”,并将签批后的“工程结算审计请示”返回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据此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凡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受托机关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的不收取审计费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协议,按北京地区审计事务所统一的执业标准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审计费。委托审计费用从其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主管部门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纪检监察审计处可退回项目资料,并由该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对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浪费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