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每周要点——工作纪律篇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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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62页至第72页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第130条至149条)

二、要点解读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失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违规干预和插手;泄露组织秘密;涉外工作违规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三、重点对应案例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广大党员干部要将严守工作纪律贯穿于实际工作中、落脚到干事创业上,坚持严以律己、严以用权,立足自身岗位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警示案例:某省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柯某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行动少落实差,仅以文件贯彻文件。2017年7月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部署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问题整改工作,并明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整改违规养殖影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柯某既没有及时组织传达、部署有关工作,也没有及时有效督促落实。在因工作不力被通报批评后,仍没有按要求拿出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也未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落实。2017年12月13日,上级有关部门进驻该市检查,次日该局才照搬照抄上级文件下发工作方案,但该方案没有细化目标、任务、时限和具体措施。最终柯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被处以政务警告处分。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工作纪律,应当牢记以下底线:第一,不得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只表态不落实。一些领导干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过程中对中央决策消极应付、拖延不办、不担当不尽责的行为即属于此类违纪行为。第二,不得热衷于浮在表面的工作方式。如以所谓的“精准留痕”把工作做到笔头上,把精力用在一次次誊写报表上,而对人民群众真正关心的问题、对中央力求解决的问题“假作为”即属于此类。第三,不得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方式开展工作。一些单位以传达上级文件的方式开展工作,以“上下一般粗的”方式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来落实工作,在检查考核中搞形式、走过场、不求实效等都属于此类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第四,不得在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此款是兜底条款,意在针对实际情况中出现的各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及时发现,并依此款作出处理。

                               (二)严格管理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示案例:某市政府某处组织出国考察,由处长方某带队。在为期六天的考察期间,方某多次脱离考察队伍办理私事。整个行程仅用两天时间考察,其余时间往返于邻近数国观光旅游。同时,对考察团人员管理不严还导致该处财务科副科长李某借机叛逃,造成恶劣影响。方某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工作纪律,避免因自己失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出走,应当牢记:第一,领导干部要高度负责。本条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对一定范围内的下属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二,该违纪行为以行为论,即党员只要有该方面行为就构成违纪,不以造成结果为必要构成要件。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切记在相关活动中严格管理团队人员,避免失职失察。第三,党员干部在主观上不得有帮助被管理人叛逃或者出走的故意。具体而言,党员领导干部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人员打算叛逃,只是因为工作不负责任,而在客观上为其叛逃提供了条件。如,对要求出国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应当及时收回所管理的人员所持护照而未予及时收回。

                               (三)严守保密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示案例:某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原副主任鲍某在负责调查某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受贿案件过程中,获悉该集团公司拟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方式借壳上市。在知悉了被收购、重组对象的关键信息后,推断出其所拟收购、重组的目标公司。在明知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其无意中将该信息告知其同学。该同学随即在股票价格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先后买卖该公司股票共计36万余股。并在股票复牌后,陆续抛出,非法获利420余万元。鲍某因违反保密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记大过处分,调离省纪委监委。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保密工作纪律,必须牢记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一,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第二,不得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第三,严格按照保密纪律规定,管理、使用、交接涉密材料或信息。第四,结合本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特点,制定保密工作规则,确保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守考录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高考前,某县文化局原副局长沈某为了使其子由他人替考的行为能够得逞,找到时任副县长、考区主任唐某请求“关照”,并送给唐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酬谢。考试期间,市高考巡视组在县一中巡视时清理出多名涉嫌替考人员(沈某儿子也在其中),收缴了准考证并移交给考区处理。应沈某请求,唐某找到考点主考、教育局原副局长杨某,要回了沈某儿子的准考证。事后巡视组也未对涉嫌替考人员和该县考区处理结果进行追查。沈某儿子当年被某部队学院录取。事发后,该市政府决定撤销唐某副县长职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文化局原副局长沈某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教育局原副局长杨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沈某儿子被取消录取资格。

底线提醒:考试公平、录取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必须严肃考录工作纪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考录工作中的消极腐败现象。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际关系学院纪检监督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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