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每周要点——廉洁纪律篇

日期: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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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46页至第59页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第94条至121条)

   二、要点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部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落实党章要求,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落实党章要求,《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一心为党工作、为民造福,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现在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同时,《条例》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做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执纪监督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三、重点对应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要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廉洁纪律是党为确保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从事公务和其他活动时清正廉洁而确立的行为准则。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共产党人。

(一)严禁以权谋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2014年至2018年,某市公共绿化管理所原所长冯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张某相互勾结,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冯某提前将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张某,由张某负责组织多家公司围标串标。冯某先后帮助张某挂靠的16家企业承揽该所相关工程项目,获利2000余万元。冯某从中收取巨额好处费。2020年10月,冯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首先要竖起思想上的防线,始终铭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不把公权力与个人利益混为一谈,不实施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第二,要管好“身边人”,严禁以权谋私利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也包括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第三,“知情”、“不知情”性质不同,但均须担责。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即不知情,此时构成违纪;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则应当按照受贿论处。第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即属于利用职权。第五,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第六,“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严禁违规收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案例:某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某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陈某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底线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要防止在人情往来上违纪,需要牢记以下要点:

第一,禁止违规收礼是因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可能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情形。

第二,违规收礼的时间地点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利用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或者本人、亲属生病住院、搬家、子女升学、婚丧嫁娶期间大肆收受下级、企业老板等服务对象单方面的赠送,红包、礼金数额较大的均构成违纪。

第三,违规收礼包括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向领导干部家属赠送等情形。

第四,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均构成违规收礼。

第五,违规收礼是否形成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结果,并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即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即在禁止之列。

(三)依规操办婚丧喜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警示案例:某省某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赵某向县纪委报告,称将为其子同城合办婚宴30桌。次日,赵某通过单位办公室将婚宴事宜告知交警大队民警。此后赵某在当地某酒店为其子举办婚礼,实际置办宴席28桌,参加婚礼人数274人,送礼金人数314人,违规收受服务对象、同事、同学等176名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12.83万元。赵某违规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其子婚宴并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要防止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上违反廉洁纪律,应当牢记以下要点:

第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党的廉洁纪律的要求是不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并不是不允许办。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行为准则要求自己,时刻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标准、方式等操办上述事宜。

第二,操办上述事宜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不得因此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更不得借机敛财。

第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一般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车、公物,占用公共场地等公共资源,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四)遵守生活消费纪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警示案例:王某为某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党员。其在偶然结识该市某宾馆法人代表殷某后,与之交往。殷某告知王某在其所在税务管辖区域内经营宾馆和餐饮等行业,每年缴税金额较大。2016年中秋节期间,殷某赠送王某1万元购物卡及所经营宾馆的价值1万元的健身卡。此间和此后,殷某未谈及任何请王某帮忙的诉求。经查,王某没有承诺为请托人办理具体请托事项,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殷某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行为。但王某身为党员,违规取得、持有消费卡,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责令退还收受的1万元购物卡及1万元健身卡。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要防止在生活消费问题上违反廉洁纪律,应当谨记,在生活中的各项消费行为必须与自己的收入、身份相适应。

第一,各种高档消费卡不仅不能使用,取得和持有也构成违纪。个人通过自己支付消费金额而获得的健身卡等消费卡不构成违纪。

第二,不得出入私人会所。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际关系学院纪检监督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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