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每周要点——政治纪律篇

日期: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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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25页至第38页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第49条至76条)

二、要点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的权威,持续巩固全党的团结统一。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问题。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政治纪律,推动广大党员在思想政治上讲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行动实践上讲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必须看行动、见实效,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固守错误的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要求抛诸脑后,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把握存在偏差,贪大求洋、盲目蛮干,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治纪律的根本是对党忠诚。忠诚干净担当,忠诚始终是第一位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从执纪监督中可以看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搞旁门左道,本质上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三、重点对应案例:

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不仅为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定性量纪标准,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使党员干部能够明确是非界限、清楚自律标准、守住行为底线。本周开始将结合案例分析,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

(一)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决不能含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2018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凌驾于党纪之上的‘特殊人物’”的违纪案例。“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制定出来的那天就已经过时了。”这是李某镕“落马”前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随着官越当越大,“心气”也越来越高,他把自己当成可以凌驾于党纪之上,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人物”,对党纪国法逐渐失去敬畏之心。“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底线提醒: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政治纪律执行情况是重点。作为党内监督“利剑”的巡视制度,也突出强调,其性质是政治巡视,而不是业务巡视。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做到“两个不”:第一,不发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第二,不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保持高度政治自觉,用实际行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案例:2017年7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了新华社消息,中办国办通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通报指出,长期以来,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2017年2月12日至3月3日,由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中央督查组就此开展专项督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底线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应当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发挥引领表率作用。为此,必须牢记以下底线:第一,不得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该行为危害大,性质相较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更为恶劣。一旦被认定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二,不得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更不能因此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严禁捞取政治资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2018年10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赖某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赖某民的违纪行为中,其中两项是搞政治投机,为个人职务升迁拉关系,搞美化宣传个人,捞取政治资本,参加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人大代表选举和干部推荐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任人唯权、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

底线提醒:真正的“护身符”,不是“哪条线”“某圈子”“谁的人”,而是心中那把遵纪守法的戒尺。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不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牢记:第一,不得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党员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即构成违纪。第二,不得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此违纪行为与权钱交易不同之处在于,其行为目的是捞取政治资本,而非仅仅获得经济利益。

(四)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诬告陷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案例:2019年1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了《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披露,和某在退休前还想“更进一步”,当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就心怀不满,通过匿名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政治品质败坏,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和某因对某州部分领导干部心怀不满,于是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两张移动电话卡,发送数十条匿名短信,在领导干部之间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底线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要始终对党和国家事业怀着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自律。为此,党员干部必须牢记:第一,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的学习和教育,站稳政治立场,对于社会上的谣言要善于识别、敢于斗争,勇于说“不”。既不能做谣言的始作俑者,也不能做谣言的传播者。时刻谨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第二,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针对其他谣言的违纪行为,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传播”。如有散布、传播其他谣言的,属于“政治品行恶劣”。“造成了损害或不良影响”是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中共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际关系学院纪检监督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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