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每周要点——总则篇

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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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习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4页至第25页。

     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48条)即第 1-5 章,包括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等。

     二、要点解读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更好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推进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律建设的责任和遵规守纪的自觉,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进行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使错责相当、过罚一致,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再比如,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从严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针对执纪实践中明确应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违法行为范围的需求,第一款细化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重点事项,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进一步严格执纪,增加第三款规定,重申和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中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第十七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贯通,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完善,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两条内容前后呼应,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总则是党内法规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不折不扣贯彻《条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推动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三、落地见效的四个学习方法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是我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以贯之的战略方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贯彻体现这一战略方针的重大举措。

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充分发挥我党善于学习的优良传统,采取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是党纪学习教育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党纪学习教育,首先且最重要的是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指引我们深刻认识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方法路径的科学指南。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关乎党的生命力、战斗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以彻底唯物主义精神检视自己”的维度,科学定位党纪学习教育,增强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改造自己、净化自己、升华自己的信心和决心;要注重遵循“九个以”的实践要求,着力提高学习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从而求得更好实效。

方法一:原原本本学,避免断章取义

2024年4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入脑入心。”

原原本本学,是我党推动有关要求入脑入心的基本方法。原原本本学《条例》,就是要认认真真、逐字逐句通读《条例》,紧扣原文原义进行把握,把《条例》要求刻印在心。

如《条例》第五十一条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三种行为:“(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在学习时,要原原本本紧扣原文,尤其注意《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前置性表述“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也就是说,在前置性表述所指出的情形之下,如果出现这三种行为,就必须受到纪律处分。

原原本本学,在忠实于原文的同时,还要深思细悟,避免浮在面上。《条例》作为一个极其严肃庄重的政治文本,必须从字里行间深思细悟方可以探知。

如《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规定看似抽象,实则极为必要。涉及群众的事千头万绪,种种情形不可能都预想到。此条规定就为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处分和处理可定性为“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留出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如《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行为和“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追究责任的对象都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这里将“直接责任者”与“领导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实际上考虑到的就是,不论是“统计造假”行为还是“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其责任者都不可能仅局限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同样难辞其咎

方法二:联系实际学,避免流于空谈

学习《条例》要想取得应有的实效,应当联系实际,以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如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就可以更加深刻理解《条例》第七条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实际上释放了党纪处分重点指向的信息,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氛围。

再如,联系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可以更加深刻理解《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特别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实际上强调了要想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领导干部必须认真严格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要求,不能打折扣、搞变通、玩花架子。《条例》指出的这些行为不仅危害当前,甚至贻害久远,必须严加防范。

典型案例作为监督执纪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联系实际就要重点联系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身边的典型案例。《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这实际上就指出了结合案例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结合案例学之所以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就在于其将抽象的条文具象化为具体的案例,从而使条文更加可感可知,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如《条例》第七十七条列举了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四种行为:(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前三种相对比较容易理解,而第四种“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才更容易明白。

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楠桥村村两委借集体决策之名,套取项目资金,用于村里其他开支,其行为明显违规违纪,应予严肃处理。2019年12月,楠桥村党总支原书记陈新春等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村两委成员被提醒谈话。在合口镇召开“以案示警”警示教育大会上,陈新春自我剖析说:“集体决策之所以沦为集体违规,究其根源是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怪,本位思想严重。”

方法三:突出重点学,避免平均用力

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学习《条例》要突出重点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重点学习新增或修改的条文。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这些新增或修改的条文,体现了自2018年以来,我党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体现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规定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应当在本次党纪学习教育中进行重点学习和深刻把握。

重点学习“六项纪律”的条文。《条例》在总体构成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其中“总则”部分,主要从“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分则”部分,则主要从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学习的目的关键在于如何避免出现违纪行为和违纪现象,而不是出现违纪行为和现象之后如何处理。因此,学习重点应放在对“六项纪律”要求的熟知把握上。

重点学习不易理解把握的条文内容。《条例》中有些内容,其意不言自明,只需牢记即可。如《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不存在难以理解之处。而有些内容,其内涵则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理解揣摩。如《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因此,学习的重点应当放在不易理解和把握的条文上,以更好地警示自己、约束他人。

方法四:系统整体学,避免“不见森林”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善于运用系统思维、系统方法学习《条例》。

如“六项纪律”中的每一项纪律要求,其具体条文之间,从整体上看都存在着密切联系,只有把握其中的联系才能更好地把握每一项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尽管只有五条,但五条之间,其实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强调的是作风建设,“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强调的是家风建设,“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强调的是社会风气建设。将“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才能更加深刻理解每一条规定,也有利于更好遵守这些规定。

如在一些“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间,也能找到类似的联系。如果一个单位内部出现了一些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现象,就会导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第五十八条),或者“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条例》第五十九条),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条例》第六十一条)等。

在违反“六项纪律”行为之间,也存在着一个整体性的联系。违反党的纪律,有时是从“比较轻的”方面开始。如违反生活纪律、廉洁纪律,发展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继而发展到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这就是我党反复强调要慎独慎微慎初的原因所在。

学习党纪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过程。学好的关键,不仅要端正态度、正心诚意,更要掌握方法、提高效能。当每个党员都能努力强化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高度自觉,铁的纪律才能真正转化为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得到更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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