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修改《中共北京市委贯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巡视工作,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按照中央关于“抓紧修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十二届市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市委决定对《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市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增加第二款:“区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三款,修改为:“市委和区委分别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款修改为:“市委巡视工作应当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贯彻党中央和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立巡视专业人才库,健全局级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视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立和完善中央统一领导,市委负主体责任、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和市委组织部等单位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
九、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内容为:“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指导各区在现有编制总量内为区委巡察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级政法机关和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信访办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委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七、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巡视组工作情况和被巡视党组织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测评。”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二十、将《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表述,分别规范为“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现予以印发。(来源:千龙网2017年11月22日 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