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

日期: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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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是关于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为纪律尺子打上了四道“刻度”,为各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各级纪委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要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红红脸、出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包括9种情形: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六项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核实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问题;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的;领导干部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轻的;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情况。

落实第一种形态,主要采取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等方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党委(党组)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实施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纪委在发挥好协助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主责约谈。主责约谈是指上级党委约谈督促下一级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包括纪委的监督责任)。内容主要包括:传达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了解所在单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和反腐倡廉建设形势情况,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评价、分管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风险和薄弱环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建议;对约谈对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出工作要求。主责约谈一般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的,视情况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提醒谈话。提醒谈话是指针对党员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提醒。提醒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问题。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原则把握:在进行谈话时,需要明确哪些问题可以谈,哪些问题不可以谈。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采取第一种形态方式处理,尤其是谈话函询。因此,对问题是否能进入谈话范围,要形成严格的标准,确立“不能谈”“可以谈”和“优先谈”原则。其中,“不能谈”包括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谈,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能谈;“可以谈”包括凡是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优先谈”包括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二种形态中,党纪轻处分指的是警告、严重警告;组织处理包括停职、免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第二种形态重在抓早抓小。其适用范围包括5种情形: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构成严重违纪,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免于纪律处分,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其他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予以组织调整的情形。

第二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完善信访管理、畅通问题线索渠道、规范线索集中处置、集体审议审理报告、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等5种。

完善信访管理。现阶段,要积极推动信访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提高信访信息收集的来源多元化、管理集中化,实现信访信息处理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及时归类和更新信访案件信息,借助大数据平台完善信访案件管理。

畅通问题线索渠道。要畅通网络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就地来访举报等主要问题线索渠道,同时,相关负责部门要主动深入基层,从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

规范线索集中处置。建立“集体研判、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督办”的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工作机制,按照“四种形态”和“五类方式”(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进行集体分析研判,做到集中管理、定期清理、集体排查、规范处置。

集体审议审理报告。审理承办人审理案件后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至审理机构进行集体审议,按照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顺序,分别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表述,把忏悔录、违纪事实材料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审理机构收到初步意见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并提出拟处置方案。最后,由各级纪委听取审理汇报进行分析并确定处置意见。

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以及其他组织处理方式。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经过“集体审议初核意见”环节之后,对违纪问题转立案,并给予当事人党纪轻处分的,各级党委(党组)可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对违纪问题无需转立案,不给予当事人党纪轻处分的,各级党委(党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原则把握:在受党纪轻处分、受组织处理的人员当中,对于问题性质不太严重的、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能付诸整改行动的党员,要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问题性质更轻微的党员,只要能够主动改过,本应给予轻处分的,也可以放到第一种形态去解决。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包括4种情形:问题严重,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构成违纪,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构成违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应当给予重处分、予以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第三种形态重在“刮骨疗毒”。在执纪审查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对象,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要按照党的法规规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根据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对违纪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甚至采取“断崖式”降级的处分方式。

原则把握: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在党纪范围内处理,不能简单地移交司法机关。应尽最大的可能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教育,鼓励引导他们主动讲清问题,并积极整改,尽量挽救更多的党员。对于严重违纪的党员,可以根据他们的态度和行为来判断是否可以从轻处理。如果自己主动争取、认错态度好,且在行为上也有体现,可以从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反之,对于那些心存侥幸、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的犯错误党员,则一定要从严查处,绝不能姑息。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种形态重点放在有腐必反上。各级纪委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党员存在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如果违法事实成立,将依法追究违法党员的刑事责任。在处理第四种形态过程中,纪委要实现党纪和国法的衔接,对于违纪违法的党员,既要给予党纪处分,又要移送检察机关,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原则把握:在处理第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要坚决查处极少数典型案件,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务必抓好查办案件的后续工作,杜绝一判了之。对于已经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可以让他们自己主动争取、向组织讲清问题并及时纠错整改,争取党组织的从宽处理。(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2月21日第8版,作者: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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